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下图以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的资质认定为例)
1、资质认定的组织方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申请资质认定的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有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流程(适用于初评、扩项等)
(1)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4)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6年,需延续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5、变更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2)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3)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4)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5)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6、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7、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二、技术评审
1、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需要,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2、评审组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3、技术评审的一般流程为:
(1)召开预备会议
评审组长在现场评审前应召开全体评审组成员参加的预备会,会议内容包括:
1)评审组长声明评审工作的公正、客观、保密;
2)说明本次评审的目的、范围和依据;
3)介绍检验检测机构文件审查情况;
4)明确现场评审要求,统一有关判定原则;
5)听取评审组成员有关工作建议,解答评审组成员提出的疑问;
6)确定评审组成员分工,明确评审组成员职责,并向评审组成员提供相应评审文件及现场评审表格;
7)确定现场评审日程表;
8)需要时,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与评审相关的补充材料;
9)需要时,组长对新获证评审员和技术专家进行必要的培训及评审经验交流。
(2)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组全体成员,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主管和检验检测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次会议,会议内容如下:
1)组长宣布开会,介绍评审组成员;检验检测机构介绍与会人员;
2)评审组长宣读资质认定部门的评审通知,说明评审的目的、依据、范围、原则,明确评审将涉及的部门、人员;
3)确认评审日程表;
4)宣布评审组成员分工;
5)向检验检测机构做出保密的承诺;
6)澄清有关问题,明确限制条件(如洁净区、危险区、限制交谈人员等);
7)检验检测机构为评审组配备陪同人员,确定评审组的工作场所及评审工作所需资源。
(3)考察检验检测机构场所
首次会议结束,由陪同人员引领评审组进行现场考察,考察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办公及检验检测场所。现场参观的过程是观察、考核的过程。有的场所通过一次性的参观之后可能不再重复检查,要利用有限的时间收集最大量的信息。在现场参观的同时要及时进行有关的提问,有目的的观察环境条件、仪器设备、检验检测设施是否符合检验检测的要求,并做好记录。现场参观应在评审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防止由于检验检测机构陪同人员过细的介绍,而影响后面的评审工作进程。也不要因个别评审员对某个问题的深入核查而耽误了其他评审员的时间。
1)现场试验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使用合适的方法和程序来进行检验检测应通过现场试验予以考核。通过现场试验,考核检验人员的操作能力以及环境、设备等保证能力。
2)考核项目的选择
首次评审现场试验项目需覆盖申请范围内所有大类,复查评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少。
3)现场试验考核的方式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现场试验考核,可采取盲样试验、人员比对、仪器比对、见证实验和报告验证的方式进行。
4)现场试验结果的应用
盲样试验、人员比对、仪器比对、过程考核、应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报告或证书验证应出具检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在现场操作考核中,如果盲样试验、人员比对、仪器比对的结果数据不合格,或与已知数据明显偏离,应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分析原因;如属偶然原因,可安排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试验;如属于系统偏差,则应认为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具备该项检验检测能力。
5)现场试验的评价
现场试验结束后,评审员应对试验的结果进行评价。
(4)现场提问
现场提问是现场评审的一部分,是评价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是否经过相应的教育、培训,是否具有相应的经验和技能而进行资格确认的一种形式。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主管、授权签字人、各管理岗位人员以及所有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均应接受现场提问。
现场提问可与现场参观、操作考核、查阅记录等活动结合进行,也可以在座谈等场合进行。
现场提问的内容中可以是基础性的问题:如就法律法规、评审准则、体系文件、检验检测标准、检验检测技术等方面的提问。也可就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尚不清楚的问题作跟踪性或澄清性提问。对所有的提问应有相应的记录,以便做出合理的评审结论。
(5)查阅质量记录
管理体系过程中产生的记录,以及检验检测过程中产生的记录是复现管理过程和检验检测过程的有力证据。评审组应通过对质量记录的查证,评价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以及技术操作的正确性。对质量记录的查阅应注重以下问题:
1)文件资料的控制,以及档案管理是否适用、有效、符合受控的要求,并有相应的资源保证;
2)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运行记录是否齐全、科学,能否有效反映管理体系运行状况;
3)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格式内容应合理,并包含足够的信息;
4)记录做到清晰、准确,应包括影响检验结果的全部信息,如图表,全过程等;
5)记录的形成、修改、保管符合体系文件的有关规定。
(6)填写现场评审记录
对检验检测机构现场评审的过程要记录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的评审表中。评审员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评审的同时,应详细记录基本符合和不符合条款及事实。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
(7)现场座谈
通过现场座谈考核检验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基础知识、了解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对体系文件的理解、澄清现场观察中的一些问题、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座谈一般由以下人员参加: 各级管理干部和管理岗位人员、 内审员、监督人员、主要抽样、检验检测人员、新增员工。座谈中应该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提问和讨论:
1)对《评审准则》的理解;
2)对检验检测机构体系文件的理解;
3)《评审准则》和体系文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情况;
4)各岗位人员对其职责的理解;
5)各类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6)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以及需要与被评审方澄清的问题。
(8)授权签字人考核
授权签字人是指由检验检测机构提名,经过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签发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的人员。授权签字人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
2)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
3)熟悉或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状态;
4)熟悉或掌握所承担签字领域的相应技术标准方法;
5)熟悉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审核签发程序;
6)具备对检验检测结果做出相应评价的判断能力;
7)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文件的要求。
考核由评审组长主持,评审组成员参与,对每个授权签字人填写一张《检验检测机构现场考核授权签字人评价记录表》。
(9)检验检测能力的确定
确认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能力是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的核心环节,每一名评审员都应该严肃认真的核准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为资质认定的行政许可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结论。核准的检验检测能力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立项所依据的标准。立项所依据的检验检测标准必须现行有效;在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国际标准的前提下,检验检测机构可自行制定非标方法,其制定、验证、确认等过程的证明文件应能证明该非标方法的科学、准确、可靠;
2)设施和环境须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3)检验检测全过程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的量程、准确度必须满足预期使用要求;
4)所有的检验检测数据均应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
5)所有的检验检测人员均能正确完成检验检测工作;
6)能够通过现场试验、盲样测试等证明相应的检验检测能力。
确定检验检测能力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7)检验检测能力是以现有的条件为依据,不能以许诺、推测作为依据;
8)临时借用设备的项目不能作为检验检测能力;
9)检验检测项目按申请的范围进行确认,评审员不得擅自增加项目;
10)被评审方不能提供检验检测标准、检验检测人员不具备相应的技能、无检验检测设备或检验检测设备配置不正确、环境条件不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均按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处理;
11)同一检验检测项目中只有部分满足标准要求的,应在“限制范围或说明”栏内予以注明;
12)检验检测机构自行制定的非标方法,应在“限制范围或说明”栏内予以注明:仅限特定合同约定的委托检验检测。
(10)《评审组确认的检验检测能力》的填写
评审报告中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表,应按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分类规范填写。
(11)评审组内部会
在现场评审期间,每天应安排时间召开评审组内部会,主要内容有:交流当天评审情况,讨论评审发现的情况,确定是否构成不符合项;评审组长了解评审工作进度,及时调整评审员的工作任务,组织、调控评审过程。并对评审员的一些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最后一次评审组内部会,由评审组长主持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确定评审通过的检验检测能力,提出不符合项和整改要求,形成评审结论并做好评审记录。会议结束后,应向被评审方代表通报评审结论并请对方对这些结果发表意见,需要时解答被评审方代表关心的问题或消除双方观点的差异。
(12)与检验检测机构沟通
形成评审组意见后,评审组长应与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进行沟通,通报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情况和评审结论意见,听取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的意见。
(13)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四种。
(14)评审报告
评审组长负责撰写评审组意见,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现场评审的依据、评审组人数、现场评审时间、评审范围、评审的基本过程、对机构体系运行有效性和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的评价、对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检验报告的评价、对现场试验操作考核的评价、建议批准通过资质认定的项目数量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不符合项及需要整改的问题。
《评审报告》应使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下发的文本,有关人员应在相应的栏目内签字。
(15)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组成员全部参加,被评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末次会议内容如下:
1)评审情况和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2)宣读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3)对“不符合项、基本符合项”提出整改要求;
4)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对评审结论发表意见;
5)宣布现场评审工作结束。
4、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整改完成后形成书面材料报评审组长确认,评审组长在收到检验检测机构的整改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跟踪验证,向资质认定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组织上报评审相关材料。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参考资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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