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确定GMP认证已正式取消!不受理申请,是否意味全面放开监管?
SLD中检实验室技术2020 -05 -11

  对于GMP认证,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已经确定取消认证,不受理申请及不发放证书。对于GMP认证取消,是否就意味着以后会对这一块放松监管呢?对于企业也不再遵守相应标准?其实并不然,相比来说会更加严格。为什么会这样说?下面我们先跟着SLD中检实验室技术一起来了解下:


  据了解,《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制定,2001年2月首次修订,其后分别于2013年12月、2015年4月进行两次修正。这次《药品管理法》修订,是自1984年颁布以来的第二次系统性、结构性的重大修改。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药品GMP、GSP认证,不再受理GMP、GSP认证申请,不再发放药品GMP、GSP证书。详情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监局正在抓紧开展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南的制修订工作,并将按程序陆续发布。现就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自2019年12月1日起,凡持有药品注册证书(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严格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二、关于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

  自2019年12月1日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2019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不再继续审批,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三、关于药品GMP、GSP管理要求

  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药品GMP、GSP认证,不再受理GMP、GSP认证申请,不再发放药品GMP、GSP证书。2019年12月1日以前受理的认证申请,按照原药品GMP、GSP认证有关规定办理。2019年12月1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并符合要求的,发放药品GMP、GSP证书。凡现行法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的,2019年12月1日后应当继续开展现场检查,并将现场检查结果通知企业;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四、关于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

  2019年12月1日起,对化学原料药不再发放药品注册证书,由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在原辅包登记平台上登记,实行一并审评审批。

  五、关于药品违法行为查处

  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不认为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违法行为发生在12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持续合规,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取消GMP、GSP认证并不是全面放开监管权力,而是将认证内容变成最基本、最低要求的配置,改变企业以应对检查、认证、检验、监管为核心完成认证的行为方式,最大限度监管企业日常工作规范。


  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应对一次检查不难,难的是每天都按照标准执行。取消认证后的高频飞检必然是常态,那么企业的未来常态是什么?就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从事生产销售工作。这也是国家想看到的企业常态。